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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實施計畫,執行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並得委辦(任)鄉(鎮、市、區)公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