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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中心得設下列設施:
一、辦公室。
二、會議室。
三、會談(客)室。
四、盥洗室。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政府興建受災居民永久住宅時,得規劃提供一定空間,作為本中心服務場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