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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定服務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心理服務:衛生主管機關。
二、就學服務:教育主管機關。
三、就業服務:勞工主管機關。
四、福利服務: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五、生活服務: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條各款服務內容,涉及災區原住民事項,由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協助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