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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自本辦法施行後五年內,各科至少應辦理一次。自施行後第六年起,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社會工作師人力供需情形增減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於辦理甄審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