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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經甄審合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載明專科別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