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2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