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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用局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之委託或保管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