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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審議之決定,應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