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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餐飲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前項補助,每人每天補助一餐,以每餐補助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