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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部對申請補助者,得依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核定補助經費比率及數額。
老人福利機構租(借)用土地或建物者,資本支出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老人福利機構租(借)用之土地或建物,經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者,本部不予補助資本支出。歷年接受本部資本支出補助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不再補助。
老人福利機構以其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且本部非為抵押權人者,本部不予補助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但符合下列規定者,本部得補助經常支出,並得視其清償情形,停止補助:
一、財務狀況健全,經本部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獲評甲等以上。
二、依貸款還款計畫,得於五年內全數清償貸款,並先報經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