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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補助者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但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補助計畫,未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上網公開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採最低標決標等事項,並於申請時切結遵守之。
受補助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將補助款繳回。
受補助者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者,仍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事項。
負責辦理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者計畫之執行負監督之責;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者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事項,並行使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所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