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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同一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