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保險人應限期令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