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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並得對受照顧者提供相關照顧服務:
一、受照顧者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照顧者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三、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品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仍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