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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