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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 4  條第 4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紀錄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