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