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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對於依法核准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一年之合作社,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考核:
一、書面考核:依據合作社報送之各種書類資料辦理。
二、實地考核:指派人員前往合作社實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