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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作農場設立時,應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場員名冊、場員耕地使
用證明、場員耕地使用清冊及場員耕地區段略圖,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
關為成立之登記。
前項章程除應依本法第九條之一載明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載明耕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