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集
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