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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社員社不得以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
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