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由理事會推派理事若干人,組成社員社籍清查小組,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冊,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第一項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應於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十五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