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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