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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六、草擬提案。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