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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