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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 18 條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
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
人 (常務監事) 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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