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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