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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