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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之補助,由保險人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之媒體資料,經與投保資料作必要之確認程序後,在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但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應由投保單位於繳費時逕行扣除。
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以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投保生效日期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日期,其在後者開始補助。但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保險費用之補助,以其申請表件送達保險人之當月一日起生效。
身心障礙者之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