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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投保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當日通知保險人,並為被保險人辦理
加、退保手續及有關保險事務:
一、接到其主管機關核定所屬低收入戶資格通過或喪失。
二、救助收容機構收容之低收入戶成員入院 (所) 或出院 (所) 。
被保險人因戶籍異動、入住或遷出救助收容機構致投保單位變更時,如仍
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應由遷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轉出聯,連同保險卡逕送
遷入單位,由遷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