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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疾病及傷害事故時,除生育給與生育
給付外,其餘由保險人之特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被保險人罹患普通
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無須受加保滿四十五日之限制;其加保前罹患之傷病
於投保生效後即享有醫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