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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外,應將一
份函送保險人;保險人應於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
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但保險人如認為申請審議為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
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