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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