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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第 7  條第 2、3 項、第 14~24、27 條、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