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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
一、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戶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
二、學籍所在學校: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學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
三、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