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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