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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3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採購單位得將該次決標金額或結算金額計入由優採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累計金額:
一、依前二條所定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仍無優採廠商參加投標、議價,或經資格審查無合格之優採廠商。
二、依前二條所定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標予優採廠商。
三、公告金額以上辦理優先採購時,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為一般廠商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優採廠商之名稱、項目及金額,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
四、非因可歸責於義務採購單位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
五、得標之優採廠商,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