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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聞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助或透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網路等方式,宣導介紹
傑出身心障礙者之奮鬥過程及表彰其典範。
二、對於審查合格之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得優先推介至電視、電影、報刊
、圖書單位工作或開闢專題 (欄) 。
三、安排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演出或參與公益活動。
四、協調電視公司或傳播錄影帶公司於影視作品中增列中文字幕及解說。
五、對於展示或演出活動不適合以字幕呈現者,至少安排一場手語翻譯服
務,並公告週知。
六、協調電視公司或公共電視開辦手語節目。
七、對協助推動豐富身心障礙者之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文化等
媒體製作或出版單位,應予公開表揚。
八、補助視障出版品製作及視障資訊系統之建置。
九、協調或補助廣播媒體以副載波方式提供視障者專用資訊傳播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