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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教保員及訓練員。
三、生活服務員。
四、照顧服務員。
五、居家服務督導員。
六、家庭托顧服務員。
七、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
八、個人助理。
九、同儕支持員。
十、定向行動訓練員。
十一、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員。
十二、輔具評估人員。
十三、輔具維修技術人員。
十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
十五、其他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人員配置標準規定提供服務需進用之相關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