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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前項相關課程,應依從業需求規劃辦理,並應包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令及身心障礙者服務相關內容。
第一項在職訓練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辦理。
二、由機構、團體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