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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輔具維修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半年以上之輔具維修實務工作經驗。
二、領有家具木工、門窗木工、裝潢木工、建築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農業機械修護、升降機裝修、機器腳踏車修護、汽車修護、機械加工、機電整合、工業電子、數位電子、儀表電子、電腦軟體應用、電器修護、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事務機器修護、電腦硬體裝修、工業儀器職類技術士證。
三、具二年以上之家具木工、門窗木工、裝潢木工、建築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農業機械修護、升降機裝修、機器腳踏車修護、汽車修護、機械加工、機電整合、工業電子、數位電子、儀表電子、電腦軟體應用、電器修護、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事務機器修護、電腦硬體裝修、工業儀器職類實務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