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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