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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從事按摩業者應先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或由按摩業
職業工會代轉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之按摩技術士證。
三、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私立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書。
四、本人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前項申請在尚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地區,得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
覺障礙者團體提出。
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毀損、遺失或滅失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
補發。
視覺障礙者,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而從事按
摩工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並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