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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一,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