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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遴用之職能評估專業人員需具國內外大學復健
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特殊教育、輔導、心理、復健醫學等系 (所
) 畢業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