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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殘障者之職能評估項目如左:
一、諮商晤談。
二、身心狀況。
三、心理評量。
四、教育評量。
五、社會評量。
六、工作能力評估。
七、其他相關復健需要求之評估。
前項評估項目由職能評估專業人員依殘障者身心狀況需要擇項辦理。必要
時得委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具該項專業人員之機構為之,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及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由殘障者自行負擔二分之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