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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使殘障者獲得適當的輔導與安置,受理殘障
者申請職能評估服務時,應指定職能評估專業人員辦理之。
其員額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轄區內領有殘障手冊者之實際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