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
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