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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對新受理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照護
老人需要,由醫師予以診察,且每個月至少診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