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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為照護老人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

小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之規模,其照護老人人數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